外部监事(Outside Supervisors),管理学-工商管理-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监事,由公司外部人担任的监事。1993年日本修订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律》,其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首次提出外部监事制度,将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融合到监事制度中。1999年,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布实施的《澳门商法典》中也采取这一制度。其目的是为保护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见到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防止董事会及董事或代表董事滥用职权。外部监事强调“外部”性,其实质是保证监事的独立性。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2002年《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监事制度,规定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同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监事会至少应当有两名外部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