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multi-subject),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治理-社会共治,来自多个领域的、具有不同价值观念和利益的群体,它们因相互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性,能够形成合作和竞争关系,尤其是在共同决策中,他们会通过讨价还价或谈判,达成“价值妥协”,从而实现“多元制衡”。多元主体的存在是决策权分散化和决策过程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前提,是一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得以保障的重要主体性条件。多元主体概念与哲学中的多元论和政治理论中的多元主义密切相关。多元论主张世界是由多种本原构成的,多元主义认为政治和政策制定过程不应局限于政府框架,非政府的团体也能够利用其资源产生影响。在现代社会,多元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个体及其自组织。其中,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不同利益冲突的协调者和裁判人;市场主体是经济利益的代表者,是市场规则的维护者;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代表者,是多样性社会利益的集结者;公民个体则具有不同的个体利益,他们常为追求共同利益而进行自组织行为。多元主体的合作形式主要有法团主义、合作治理和契约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