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electronic evidence),工学-公安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电子数据取证,与案(事)件相关的存储介质和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只能存储在存储介质中。存储介质是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U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如果是通过存储介质中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此时的存储介质即为电子物证,而不是简单的物证。它需要通过电子物证检验对其进行检验和分析,得到与案(事)件相关的电子数据,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如果存储介质本身即可作为证据来使用,与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无关,此时就应视为其为物证而不是电子物证。电子物证检验是指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电子数据的鉴定人员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过程。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电子数据鉴定的人员,必须经过公安司法部门所组织的有关考试、考核,并取得公安司法部门颁发的《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电子物证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