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Child Abuse),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家庭社会学-家庭-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家庭暴力,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1889年,英国颁布了《预防虐待儿童和保护儿童法案》,第一次赋予了国家干预家庭的权力。20世纪40年代,儿童虐待首先在美国变成受到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60年代后,西方各国都针对儿童虐待问题颁布法案,明确了处理该问题的责任机构;20世纪末,儿童虐待被认为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防治儿童虐待成为国际行动。虐待儿童发生的原因为:①社会因素,如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与稳定程度、不同文化对个体的期望和判断;②家庭环境因素,如父母的婚姻状况、家庭暴力、居住环境、家庭环境稳定性、家庭成员对困境的应对能力或得到援助的能力;③父母的人格和行为特征,如受教育程度低、容易冲动、儿童时期有过受虐史、患有精神疾病、物质滥用、有反社会行为等。虐待儿童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