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义务(Director's Obligation),管理学-工商管理-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董事,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应当对公司承担某种民事义务。一般认为,董事对公司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有两种:董事的注意义务和董事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等国家又被称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注意和技能义务”,在中国又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中国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50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新《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弥补了以前《公司法》未对董事注意义务加以规定的漏洞。董事注意义务具体表现形式:①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②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③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④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