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仰(the faith of the rule of law),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伦理与法治〕-行政荣誉,人们对法治的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准则。它是一种思想情感和精神寄托,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神圣的体验,既有现实性又有超越性;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形式,其本质是对法律价值和法治功能所蕴含的功能效用始终不渝的追求;它是人们对法治的信服和尊重,是人类在社会交往和社会组织方面的经验凝结和理性选择。柏拉图最早在《理想国》中提出法治首先是一种信念或信仰问题。他认为,国家的法治秩序起源于信念或正义的信仰。美国法学家H.J.伯尔曼(Harold J. Berman,1918~2007)在《法律与宗教》中也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程序,法治信仰是人们对这些理念价值心悦诚服的信奉和不懈追求,是一种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起来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