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统类(Uniform Classification of Criminal Codes),历史学-中国历史-隋唐五代史-[典章制度]-[朝会与法律],中国唐宣宗大中年间颁布的一部法典。又称《大中刑律统类》或《大中刑法统类》。唐宣宗大中七年(853)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律统类》12卷,敕刑部详定颁行。《大中刑律统类》与之前的法律编撰方式不同,乃是以永徽律的律文分类为门,附以相关的令、格、式、敕纂修而成,共121门,1250条。这种以刑律为纲,分类汇集各种法律的法典,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编撰的新体例。《刑律统类》的出现,是唐代法律和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中晚唐社会动荡造成的司法压力所迫。唐代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求法律也随之不断地进行调整。长期的法律变更,尤其是格后敕的编纂,积累到唐代中后期,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不仅内容冗繁,而且前后颇有矛盾之处,甚至有官员借机徇私枉法。为了让执法和司法官员更好地掌握法典,运用法典,需要对法律进行进一步删定,同时也需要在编撰体例上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