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Cumulative voting),管理学-工商管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股份与待选席位的乘积,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位候选人,也可分散投票给多位候选人,候选人是否当选由最终得票数决定。其与直接投票是相对概念。直接投票指股东的投票权与其所持股份相等,且股东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时其投票权总数不超过其股份总数。中国也将累计投票制用于监事的选举。起源于政治选举,是有利于少数派的制度设计。19世纪60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部分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被披露,1870年,美国伊利诺伊州率先将累积投票制引入《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利用投票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通过累计投票制,小股东能够集中投票权推选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选,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或监事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