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义例(the Law of Writing and Righteous Case),历史学-中国历史-〔史学史〕-〔古代部分〕-〔史学理论·古代〕,中国古代史书的编撰方法,注重修辞和体例,将褒贬态度蕴含在其中进行委婉而明确的表达,并形成一定的规范。春秋时期,诸侯国史官记载历史时就有一套以“礼”为原则的书法义例,主要是通过遣词造句进行褒贬评价并形成一定的规则。自孟子以来,开始认为孔子作《春秋》,其中贯穿着一套书法义例,用以表达孔子对历史人事的褒贬评价。《公羊春秋传》《谷梁春秋传》《左氏春秋传》都详细解说孔子《春秋》中的书法义例。西晋杜预撰《春秋经传集解》,将《左传》书法义例总结为“五十凡”,对史学发展影响尤其重要。在《春秋》学的影响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学家重视史书的体例规范,为历史编纂制定凡例,如干宝撰《晋纪》,首先“重立凡例”,邓粲、孙盛都设有撰史条例,陆机专门撰写《晋书断限议》讨论晋史的断限问题,北齐也有对北魏历史断限问题的讨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