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问责(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伦理与法治〕-行政问责-垂直问责,权力大致相等的国家机构之间的监督与制衡。又称平行问责。1998年,由美国学者G.奥唐奈(Guillermo O'Donnell)在其《新民主国家的水平问责》(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 in New Democracies)一文中提出。奥唐奈认为,水平问责是在法律上获得授权的国家机构对其他代理人和国家机关的非法行为或疏忽采取的法律制裁或提出弹劾。之所以提出水平问责,是因为这种问责机制根植于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之中,却一直被遗忘。之后,美国学者A.谢德勒(Andreas Schedler)进一步对水平问责进行阐释,认为水平问责“描述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权力大致均等的双方间的监督与制约。水平问责作为民主体制下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在21世纪之初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