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能力(competence of serving a sentence),医学-现代医学-综合领域-法医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服刑能力,已被判决的服刑人员,能够承受刑罚的惩罚,能够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的能力。又称承受刑罚能力。患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由于精神障碍严重程度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心理状态而呈现不同的服刑能力。如果精神症状明显并影响到了服刑人员对刑罚实质性的理解,即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或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丧失合理的认识能力,或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缺乏适应能力,对这类人的刑罚难以达到惩罚犯罪、教育本人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这类人属于无服刑能力者。无服刑能力者应当监护治疗,待服刑能力恢复后可以继续服刑。如果精神症状没有影响到服刑人员对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实质性理解以及其承受刑罚的能力,则这类人属于有服刑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