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遗产(transnational heritage),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风景园林学-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保护地-世界遗产-〔世界遗产类型〕,位于接壤国家,一系列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完整性的遗产。1996年《实施 <世界遗产公约> 的操作指南》首次出现跨国遗产的相关条款,指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遗产。跨国遗产是系列遗产的派生概念,以跨国系列遗产的形式出现。与跨境遗产的区别在于,跨境遗产必须是位于几个接壤国家范围内的、空间上具有连续性的遗产。两者定义的特点决定了跨境遗产大多为自然遗产,跨国遗产以文化遗产居多。跨国遗产应由相关各国联合申报,世界遗产委员会建议相关各国政府联合成立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以便把跨国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对既有的隶属于单一国家的世界遗产项目进行项目扩展提名时,新提名遗产应视为整体被作为跨国遗产或跨境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