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处遇(social treatment),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实务-社会工作实务领域-青少年社会工作,对罪犯执行非监禁刑罚的活动。又称社会内处遇。是与监狱设施内处遇相对应的概念,以假释、保护观察和更生紧急保护为中心,使犯罪者在一般社会内,一面过着自律性的生活,一面对其采取以矫正不良心理、行为作为目的的措施。又称社会内处遇。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近代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出现,欧美国家在监狱和矫正制度中首先使用“处遇”一词来说明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所有活动。之后,“处遇”一词在世界范围被广泛运用。“犯罪者处遇”这一概念基本上包括监狱设施内处遇和监狱设施外社会处遇两个方面。中国刑罚制度中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措施,本都属于社会处遇的范畴,但是在称谓上一般称为“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