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租制(ent-in-advance system),历史学-中国历史-清史-制度、机构与职官,中国清代的租佃制度。清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时预先向农民收取地租,而后才允许农民耕种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租佃制度。预租分实物预租和货币预租。其中货币预租占主要地位。地主向农民收取预租,一般采用的办法有:①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当年地租的一部分,这是从预租制发展初期沿用下来的方法。②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当年全部地租。第二年以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地租时间不完全相同,或在当年秋收后即向农民收取来年全部地租;或在次年春耕前向农民预收该年全部地租。后者是预租中最为普遍、最为通常的做法。③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一次向农民预收数年地租。这种做法较少,一般是由地主急需用钱所致。清代前期预租制已相当发展。乾隆年间因预租事发生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地区有:直隶(约今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广东、盛京(今辽宁沈阳)等。乾隆、嘉庆年间,收取预租的不仅有民田地主,还有旗地地主。在直隶地区,收取预租的旗地地主多于收取预租的民田地主。鸦片战争后,预租制在更大范围里推广。民国时期,预租制仍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