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runaway bannermen and slaves, law of),历史学-中国历史-清史-制度、机构与职官,中国清代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旗人逃旗而颁布的法令。天命十一年(1626)始颁,中经多次更改。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入关后,清统治者在近畿地区大量圈占土地,强迫汉人投充。沦为农奴的汉人不但遭到残酷剥削,从事繁重劳动,而且没有人身自由,故引起大量逃亡。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规定凡旗下男妇逃者,一次黥其右颊,鞭一百归主;二次黥其左颊,鞭与归主如初;三次则论死,归刑部。还规定,窝逃正犯拟绞,妻子家产籍没,窝家的邻居流徙边远,有关官员分别处分。以后,又设兵部督捕衙门,专掌缉拿盗贼和逃人。康熙中期后,随着旗地中农奴制经营逐渐被封建租佃关系所代替,对逃人的惩罚逐渐放宽。康熙二十五年(1686),规定三次逃人给宁古塔兵丁为奴。三十八年,裁撤兵部督捕衙门,将逃人案件作为一般案件归刑部办理。雍正二年(1724),规定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窝主等俱各免议;超过一年,责三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