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邑制(feoff system),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业经济史思想史-世界农业经济史思想史-中世纪农业经济史思想史,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封建领主赐予其附庸臣属财产的制度。又称“封土”“恩地”或“请地”。采邑的主要形式是土地,除此之外也有渡口、桥梁、矿山等实物财产、货币、职权等形式。墨洛温时期(Merovinginas,481~751),君主将土地作为缴纳赋税的“请地”(precaria)赐予他的臣属,而无条件的赐地被称为“恩地”(beneficium),此时的采邑还是永作私有。到了查理·马特取得官相职位时(716~741),对土地占有形式进行改革,没收大量教会财产赐予臣属。为了安抚教会,规定赐予终身采邑的同时,臣属需要为君主服军役,并向教会交纳地租,称作“王命请地”(precariae verbo regis)。加洛林王朝时期(Carolingiens,751~984),不仅国王可以封赐,其他阶层也可以授予封赐。如伯爵、教主等也以赐予采邑的形式吸收大量附庸臣属,导致西欧的封地往往是层层封受的。但采邑一般不能世袭,若继承必须重新受封,受封者若不能履行义务则收回采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