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狱(Ayun's case),历史学-中国历史-辽宋西夏金史-法史,北宋神宗朝发生的一件影响宋代法律制度的重大案件。熙宁元年(1068),京东东路登州一个名叫阿云的女子,嫌未婚夫貌陋,杀之而未遂,仅断其一指头。官府逮讯期间,阿云作了坦白交代。知州许遵把案子上奏到大理寺,大理寺照“谋杀已伤”罪,判成绞刑。许遵认为应承认阿云“自首”的事实,予以减二等论罪。围绕此案牵涉的自首法理,宋朝廷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涉及面之广,在中国法制史上甚为罕见。学界对此案的认识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此案渗入了新旧党争成分,有人认为实质是敕律之争,也有人认为是场法理之争。宋代官员围绕律的规定,就阿云狱纷纷阐述自己的主张。综观宋人争论的焦点有二:其一,阿云案是否属案问欲举自首案;其二,阿云的谋杀罪作为杀伤罪之所因能否成立。司马光认为阿云不属自首之例,阿云谋杀夫,违背了三纲大义,根本就不应减刑。阿云的谋杀罪作为杀伤罪之所因不能成立。但以王安石为首的一派却认为阿云的行为属案问自首性质,他们把狭义的坦白纳入了自首的范围。王安石放宽案问欲举自首成立的条件,用意在于瓦解罪犯群体,更有力地打击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