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权(the fourth estate),文学-新闻学-新闻学总论-﹝基本概念﹞-新闻批评,西方社会对新闻传播媒体社会地位的比喻。又称第四权力。18世纪,法国启蒙学者C.-L.de S.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国家的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人独自行使。18~19世纪,美国政治家T.杰斐逊在这三种权力机制的前提下,最早提出“第四权力”的思想。19世纪中叶,市场化经营使新闻业实现了经济独立,在一定程度上使新闻业摆脱了政治集团的束缚。美国、英国等西方主要国家的新闻传播业从政党报刊时期逐渐转向商业报刊时期,从而使得新闻传播媒介总体上构成了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一种社会力量。该理论因侧重点不同,其所构筑的新闻自由观与以往新闻自由观有不同的特点:①新闻自由是一项制度性权利。它与宪法中保护的作为个人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不同,是保护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②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言论自由来监督政府,但新闻自由必须是新闻媒体才可以享有。新闻自由保障部分特殊的权利,使得新闻媒体可以更有效地发挥监督政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