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观(individual view),法学-社会学-社会人类学-人类学-〔人类学基本概念〕-个体,由人类自主的个体性与个体主义的社会文化内涵相互交织、共同塑造。个体观与个体主义和个体性相互纠缠。个体主义指在特定历史和文化背景下的自我,包含终极价值和尊严、道德和精神上的自治、理性和自我认识、灵性、隐私权、自我统治、自我发展及自愿加入社会、市场或政治组织的权利。个体性则是人的普遍特性,人通过认识、感知、思想、感受和想象加深对自身的了解。个体主义强调社会文化是个体产生的本质原因,个体性则包括不受控制、高度流动的个体能动性。社会科学的不同理论强调了个体生活中这两个看似对立的层面。法国社会学家É.涂尔干把人看作同源双面[注]:物质有机体和社会有机体(道德、智力、精神),二者相互分离又相互纠缠。法国人类学家M.莫斯进一步指出社会通过集体表象和集体决定的习惯性行为,使个体受制于“集体的韵律”;L.杜蒙延续了莫斯的观点,主张西方的个体观——一个肩负圣神道德价值观念的自治行动者——是文明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出世的个体”促成并保障了基督教的产生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