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继法(law on adopted heir),历史学-中国历史-辽宋西夏金史-法史,中国宋代民事法。某户不生育,或仅有女儿而无儿子,为延续祭祀香火,通常要立嗣。立嗣方式有两种:户主生前立嗣及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户主或其妻生前立嗣,称“立继”,夫妻双亡后,由家族近亲或官府立嗣,称“命继”。立嗣是通过收养同宗或异姓子孙来完成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辈分及年龄要合序,严禁颠倒。同宗内的嫡长子及独子不能被收养。收养同宗子孙,必须申报官府,改正户籍,将被养人原来的户籍改入领养人户籍。宋人谓之“除附”。收养异姓子年龄,在北宋及南宋前期限制在3岁以下,南宋嘉定二年(1209)规定,因灾荒被收养,可放宽至7岁。养子一旦被养父母收养,即负有承续宗祧、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不能无故舍弃养父母,否则要受到刑事处罚。凡因伤灾遗弃小儿而为人收养的,其生父母日后不得复取还家,以保护养父母的权益。反之,养父母不能无故随便遣还、逐出被收养人。养子的身份和地位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在养子违反教令之时,养父母方得遣还。此外立继法还规定,如养子身故,养子所生之子,养父母不得无故遣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