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场队(communes merged into state farm),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垦-〔农垦农业生产〕,中国1981年通过签订《合并协议书》并入国有农场,归属国有农场管理的公社生产队。农垦建设初期就存在将农村生产队转制成农场生产队的“转制建场”情况,进行过场社合并工作试点。1963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过去并入国营农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的通知》,强调不要主动去劝说他们退出农场,更不允许强迫这些生产队退出农场。1964年5月9日,中共中央批转农垦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办好场社合并的国营农场问题的报告》,指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类农场,一般不再发展,而应集中力量,认真做好整顿、巩固、充实、提高的工作。1979年3月22日,广东省农垦总局发出《关于农场并队问题的通知》,指出为减少土地纠纷,对那些插花在农场范围内的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在社员自愿的原则上可并入农场,但要从严掌握。并进来的农村社队,仍按现行体制,不得改变所有制,凡要改变所有制的,一律报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