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人(producer),艺术学-戏剧学-戏剧管理-演出管理者,演出项目的投资人或演出制作单位的法人。出品人的职责范畴一般包括:①把握戏剧作品艺术方向。②筹集演出项目资金。③委任演出项目的主要管理者,如艺术总监、制作人。④监督聘请演出项目的主要艺术创作者,如编剧、导演、设计师等。④审核演出项目预算。⑤监督演出制作流程。⑥进行演出项目的艺术成果评价。⑦审核演出项目结算报告。⑧签署与该作品有关的合同,如版权合同、艺术创作者聘用合同等。出品人是演出项目创作、制作及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演出项目负责,具有最高决策权。伴随着演出投资单位的多元化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现今演出作品的出品人已经不局限于国有剧院团的院团长,也包括演出制作公司总经理、剧场总经理、民营演出剧团的团长、参与投资的其他商业机构的董事长等企业单位法人等。多个演出制作机构共同出资制作演出项目,各出资单位的法人或授权最高决策人被称为该剧的联合出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