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幼法(regulations on assistance to children),历史学-中国历史-辽宋西夏金史-社会,中国宋代制定的救助幼儿的法规。主要有两项内容,一种是针对贫困孕产家庭及其幼儿的福利补助,一种是针对弃儿和孤儿的收养救助。前者措施有二,一是蠲免身丁税,为贫困民户生育子女创造条件;二是发放胎养助产补助,为贫困民户养育子女提供帮助。其中,蠲免身丁税从绍兴十三年(1143)开始,此后,又有多次蠲免身丁钱的举措。胎养助产令于绍兴五年首先在福建部分地区实行,各州县乡村皆置举子仓,遇民户生育,给米一石为补助。绍兴八年(1138),开始在各路推广。经费来源方面,主要由免役宽剩钱支付。后者是通过设立专门的收养机构,以救助弃儿和孤儿。北宋时期,承担此责的是福田院、居养院、广惠仓等福利设施。南宋时,形成专门的慈幼机构。典型的有慈幼局、慈幼庄、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等。其中,慈幼局设置较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