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public legal person),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治理-社会体制改革,依据公法而设立的法人。国家与国家之机关,以分担统治权之作用,为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依公法而设立的组织。这一定义包含了公法人的设立主体、设立目的和设立依据。公法人的权利能力既包括公法上的权利能力,也包括私法上的权利能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英国行政法中的公法人主要指在具有一般职权范围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外,享有一定独立性和单独存在的法律人格并从事某种特定公共事务的行政机构,又称其为半自治的国家行政组织或半自治的非政府组织。德国法上则通过设立行为、任务及法人以何种身份出现判断一个法人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属于公法的法人是公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