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帛(commutation of tax silk into cash),历史学-中国历史-辽宋西夏金史-经济财政,中国南宋以钱币折纳绢帛的一项重赋。南宋初,在和买演变为定额税的同时,又将夏税与和买绢帛之类折纳钱币。广西路在北宋时已将夏税麻布改纳折布钱,南宋时又加重税额。川峡四路有两川(成都府路、潼川府路)畸零绢估钱、四川激赏绢(后利州路与夔州路减免,则称两川激赏绢)、两川绵估钱、西川(成都府路)布估钱,则将绢、绵、麻布等折铁钱与纸币钱引输纳。在江南、两浙等路,则有东南折帛钱。最初在建炎三年(1129),宋廷规定两浙路全部上供绢,每匹折钱2贯。后又按夏税、和买绢一半折钱的比例,推广于各路。 南宋各个时期,东南各路的折帛比例不尽相同,如宋孝宗赵眘时曾规定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而各地官吏又往往不按规定比例征收折帛钱。绍兴十七年(1147),宋廷规定两浙路夏税绢每匹折钱7贯,和买绢每匹6贯500文,绵每两400文;江南路绢每匹6贯,绵每两300文。东南折帛钱额最高曾达每匹10贯以上,远高于绢市场价格数倍。 宋孝宗时,宋廷大体上规定东南折帛钱以铜钱、东南会子中半输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