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军(measures for prohibition on desertion in Ming Dynasty),历史学-中国历史-明史-典章制度,中国明代统治者为抑制军户逃亡而采取的措施。又称清戎。清军的目的是为了制止逃军现象的发生,以保证军士的充足。清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便有,早在汉代时便有“亡士之法”。但将清军作为国家军务,制定烦琐的规章程序,以及设置专司的清军官,却为明代所独有。明朝自建立起便有军士逃亡的现象,政府虽一再严法惩戒,但却收效甚微。另一方面,现役军人因战争伤亡或病故老疾愈来愈多,后继者的勾补和逃军的勾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清军制度由此产生。洪武十六年(1383)九月,朱元璋命给事中潘庸等国子生、各卫舍人,分行天下都司卫所清理军籍。在此之后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清军体制又有所改变。二十一年,“军籍勘合”“军户图籍”的颁布为清军提供了成例。宣德二年(1427),明宣宗制定了清军八条。三年二月,又新增清军条例11条,并通前8条榜示天下,并专派清军御史、给事中清军,清军制度开始有了成文规定,清军制度基本确立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