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科(suspension of examination),历史学-中国历史-清史-制度、机构与职官,因某种原因而停止某地乃至全国某一科考试。雍正四年(1726),浙江因接连发生查嗣庭、汪景祺案,雍正帝认定浙江风俗浇漓,于是特旨停浙江士子乡试、会试,至雍正六年才下旨恢复。光绪二十七年(1901),迫于列强压力,清廷停止直隶(今河北)、山西、陕西、湖南、河南等省所属“滋事”府州县乡试5年。带有惩罚性的停科,均不补行。因战乱等原因而被迫停开之科,则为暂停,后均补行。如康熙十七年(1678),因三藩之乱,福建、浙江未举行乡试,于康熙十九年补行,广西、贵州、云南、四川停考,广西、贵州于康熙二十一年补行,云南、四川于康熙二十二年补行。咸丰、同治年间,因太平天国战事,各省屡屡停科,如贵州省自咸丰五年(1855)停至同治三年(1864),云南省自咸丰八年停至同治六年,皆停了六科乡试。此外,还有一省内暂停数府、州、县士子参试。又如光绪二十六年,因八国联军入侵,清廷下诏展缓本年恩科乡试,庚子正科乡、会试也暂停。后均择期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