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捐(donation fraud),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慈善-诈捐,募捐人编造谎言制造噱头骗取捐赠人财产或是在得到捐赠后擅自违反募捐时的承诺,挪用或侵占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表示(口头或书面)捐赠一定数量的财产,但并未按承诺兑现其给付赠予财产义务的行为。诈捐具体表现为3种类型:①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捐赠人在做出捐赠承诺后,到期未兑现或未全部兑现捐赠承诺。②已募集到相关款项,但违反捐赠承诺,延付、挪用捐赠款项等。③为享受慈善捐赠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等假借慈善捐款形式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诈捐行为作为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应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无论是在募捐环节的诈捐还是在赠予环节的诈捐都违背了慈善活动的合法、自愿、诚信等原则,它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氛围,造成社会公众对于慈善事业的不信任,对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