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所(passing documents in ancient China),管理学-档案学-历史文书-官府往来文书,中国古代为通过关津(设在要道的关卡)而向官府申领的通行文书。东汉刘熙《释名·释书契》载:“过所,至关津以示之也。”意为过所是通过关津时出示的通行文书。过所由汉代的符、节、传发展而来,至唐朝制度已臻于完备。据《唐六典》记载:唐代的过所,在中央由尚书省颁发,在地方则由都督府或州发给。尚书省主管过所事务的是刑部的司门郎中和员外郎,由刑部司门司主判,都官司都官郎中或员外郎判依(审核同判)。在地方,由户曹参军主判,谘议参军等判依。唐人向中央或地方请求过所,一般缮写两份,一份是正本,由官方加盖官印,发给请求过所的本人;一份是副本,形式和正本一样,也要经过判官、通判官签名,由刑部司门司或都督府州户曹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