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区为中国国民政府时期省以下县以上的行政分区。行政督察区作为第二级行政区,为虚级,属于准行政区,由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管理,其行政长官为行政督察专员。行政督察区制度是在《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颁布后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省以下行政分区制度。各省均被划分为行政督察区,并以序数命名,“省名+序数+行政督察区”,为行政督察区的完整名称,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今常德市辖域)。由于用序数冠名带来弊端,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区”。1932年,汪精卫执掌的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蒋介石控制的“豫鄂皖三省剿总”公布《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通过这两个条例,国民政府建立了省与县之间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本文称这种政治举措为“一制两例”)。1936年,这两个条例被行政院颁行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所取代。这种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以及对于当时的地方行政、军事、财政运作,对于后来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运作,都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