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论(etiology of crime)是指关于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学说与观点。根据解释犯罪原因包含因素的多少,可分为单因论和多因论。单因论如贫穷、智能、体型、人种、面貌、颅相、学习、环境、疾病等,都曾被认为是影响犯罪的唯一因素。现代犯罪学认为,犯罪由多种不同因素造成,如经济状况、家庭结构、人格、环境、智商、教育程度、思维模式、个人经历等,均影响犯罪行为的产生。多数学者认为,犯罪是个体遗传素质、后天环境和教育三者综合作用的结果。根据研究犯罪原因所运用的不同学科理论,可分为以下流派:(1)哲学犯罪原因论。主要以人的“性善”或“性恶”,或以“自由意志”或“选择命运”等哲学观解释犯罪。如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犯罪古典学派。(2)生物学犯罪原因论。主要以人的遗传素质或体型、疾病、染色体、生物化学因素、神经生理因素解释犯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较早的犯罪生物学派的代表。(3)社会学犯罪原因论。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生物学因素和心理学因素只有与社会因素相结合才能起作用。主要包括文化冲突理论、社会异常论、副文化群论、社会生态学理论、标签理论等,代表人物有塞林、默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