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论是体现全民意志、代表全民利益、没有阶级差别的国家的思想。是原苏联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新型国家的理论。1956年由赫鲁晓夫在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提出,1962年苏共在第二十二次大会上通过的《苏联共产党纲领》中明确使用了这个概念。苏共中央有关文件对采用这一概念的解释是:随着剥削阶级的被消灭和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形成而产生了全民国家。它不是镇压任何阶级的工具,它所保持的某些限制性的职能不是针对阶级,而是对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某些人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具有阶级镇压的性质。全民国家体现了苏联各族人民社会、政治、利益和思想的一致,国家已成为全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工人阶级保持对它的领导是全民国家唯一的阶级性体现。它的主要职能是,建立共产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并把它改造成为共产主义的社会关系,培养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提高劳动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和巩固世界和平。苏联理论家和政治家认为,全民国家是国家走向消亡途径的一定阶段,它将一直保持到共产主义最后的彻底胜利,而被自治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代替。60年代这一理论在苏联很盛行,甚至载入国家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