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陪审员是非专职的军事审判人员。参加军事法院合议庭审判案件的现役军人。从军职人员中选举、选派或邀请。只参加军事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在军事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军事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军事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军人委员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设立的全体军人的群众组织。1927年9月秋收起义部队在三湾改编时创立,当时设于团以下各级。在全国解放前的长时期内曾叫士兵委员会。全国解放前后,改为革命军人委员会。1949年12月,中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人委员会条例(草案)》。1961年11月17日经修订正式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革命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后虽几次修订,但对革命军人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和隶属关系,没有原则性的改变。1987年1月27曰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决定》中,称军人委员会。1991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怍条例》,对连队军人委员会的性质、组织隶属关系、主要任务以及工作制度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群众推荐候选人,全连军人大会选举产生,经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批准,任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