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作者过于简单化的经济观点是,伊斯兰教义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息。这种观点在今天依然有人响应,不仅有宗教人士,还有西方的监管机构。正如我和其他人已经在学术出版物上详细指出的那样,传统的宗教学者不支持将这种过分简化的观点应用在现代金融之中。事实上,伊斯兰金融的实际操作,正是以利息为基础的。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思想源于 《古兰经》、《圣训 》和伊斯兰教法。先知穆罕默德亲眼 目睹了囤积、投机和高利贷给人们带来的苦难和社会不公,发布了禁止收取重利的指令: " 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 "(2:2 75),"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3:130 ),"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我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而预备痛苦的刑罚。"(4:161 )目的是禁止人们放债取利或以一切不正当手段聚敛财富,消除社会上业已出现的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现象。《圣训》对利息的范围作了拓展,麦地那和库法等地的早期教法学家受 《圣训》派的影响,对利息作了更为宽泛的界定,泛指一切不劳而获和投机取巧之所得,禁令的范围亦从放债获利扩大到一般民商交易,成为商业道德的基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