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是指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斗争,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在彻底摧毁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虽然无产阶级在废除旧法、创立新法的过程中,可以而且应当从剥削阶级法律(特别是资本主义法)中,,有选择、有批判地吸收、借鉴某些对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有益的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但社会主义法律与剥削阶级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对于巩固、改善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它切实有效地保证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对敌人的反抗和破坏实行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工具。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