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罗陀法论,印度古代法论之一,篇幅较小,但十分重要,约成书于4—5世纪。作者托名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七仙人之一那罗陀。归在他名下的还有一部著名的往世书。该法论序言称,摩奴将10万颂《摩奴法论》传给那罗陀。后者为记忆方便,将它压缩至1·2万颂,成为《那罗陀法论》。事实上,今本两书的规模皆小于前面两个数字。但两书属于同一系统却是可以肯定的。后者在司法理论上表现出很大的进步,如重视司法程序,使用了更多的专业词语,强调书证而较少相信只凭口说的人证,等等。篇幅长约1千颂,涉及的主要问题有:债务、物品寄存、合伙经营、赠品索回、违反服务合同、工资支付、出售非法所得物品、商品交付、购物后反悔、撕毁契约、地界纠纷、夫妇问的义务、遗产继承法规、谩骂罪、偷窃罪、极恶罪、非法赌博罪,等等。有若干条例与《摩奴法论》的教训相反,如允许寡妇再嫁、主张未亡人有独立抚养子女的权利、认为在公开赌场内进行的赌博属合法娱乐、承认有持家能力的幼子有继承权、提出男人死后其妻和未嫁女在家产分配上有份,等等。与多数法论不同之处还在于它重司法处理本身,而不重饮食禁忌、赎罪苦行和其它宗教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