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炸航空兵,是指以轰炸为主要手段对地面、水面实施突击的航空兵。空军、海军的主要进攻力量。能投掷炸弹、投放鱼雷、水雷和发射空地、空舰导弹,具有猛烈突击和远程作战的能力,主要任务:摧毁、破坏敌战役、战术和战略纵深的地面、水面目标,参加夺取制空权的斗争,支援地面部队、舰艇部队作战,还可实施空中侦察和电子干扰。轰炸航空兵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专用轰炸机的出现,法、德、俄、意、英等国陆续组建轰炸机部队,编有中队或大队。参战国的轰炸机数占作战飞机总数的14%~15%。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在意大利G.杜黑、英国H.M.特伦查德和美国W.米切尔等人的空中战争理论影响下,轰炸航空兵有较大发展。德、苏、英、法、意等国的空军编成中,轰炸航空兵的比例已达40%~50%。许多国家建立轰炸机联队、团或旅,少数国家的海军编有轰炸机中队。轰炸航空兵的指挥机构逐渐完备,作战保障体系开始形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轰炸航空兵迅速发展,成为空军的基本突击兵力,出现战役军团一级的航空队或空军集团军,能一次出动几百至上千架轰炸机,实施大规模轰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