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法治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最早论述了法治胜于人治的观点,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也都倡导法治,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封建特权制度。人治主张国家治乱的关键在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和行为,而不是法律。历史上专制统治者常常使用人治治理国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建立“贤人政治”,中国儒家也以此作为统治者的治国之本。邓小平在分析“文革”的经验教训时指出,这种错误的发生,除了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更重要的是制度方面的原则。他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为此要进行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