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在现代汉语中是“原”与“则”的合成词。“原”是“源”的古字,有水源、根本、推究、察究、原来、起初等含义;“则”,有准则、规章、条文等含义。“原则”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我国的一些学者给法律原则下的定义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劳动法的原则是与劳动关系质的稳定性相联系的,从外延说,一般应限定仅适用于劳动法这个部门法的范围,不能把共同适用于劳动法和其他一个甚或几个部门法的原则拿来作为自己的原则;从内涵说,必须是在劳动法这个部门法的范围内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同时,劳动关系是多层次、多侧面的一种社会关系,也决定了劳动法原则的系统性。这一点是我国大部分劳动法研究者所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