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铅挂欠例
(清代运解铜铅的制度)
铜政名。清代运解铜铅的制度。清制,凡运京铜铅定有挂欠之例:每起铜铅运京,短缺数额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在百分之二以内者,准按挂欠例限期买补带解,免其议处。如有例外短少者,经钱法衙门查明实数,即知照吏部,议以革职留任处分。其应赔短少之数,于该解员回省之日限期完缴。如不能依限完缴者,即行革职,若于半年内将应赔之数全完者,该督抚具题开复,留于该省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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