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终止指条约到期或由于约定的以及法定的某种条件出现等原因而不再具有效力。除无期限的条约外,一般条约均规定有期限。条约期满,即行终止,除非根据条约的规定予以延长。1954年 4月29日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规定,本协定期满前6个月,如一方提出延长并经他方同意,得由双方谈判延长其期限。该协定因无任何一方提出延长的要求,于1962年期满后失效。某些条约虽未规定期限,但由于条约规定的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因而也可以认为该条约已经失效。例如,两国年度贸易协定,在双方按规定交货付款后,当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