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费率制,是指班轮公会为排挤非公会成员的船舶,在采用合同费率和非合同费率之外,再追加特别合同费率的一种费率制度。主要是在双重费率制合同中另外追加以离岸价格条件出口货物的条款,如果合同货主在一定期间内不以离岸价格出口货物的,则还可适用比合同费率更为优惠的特别合同费率。因为低费率货物再也难以从高费率货物那里获得补偿。这对于低费率商品的货主来说可能难以接受。例如,集装箱班轮公司对托运瓶装水和瓶装酒的货主统一收取同样的运价,尽管瓶装酒的货主对此并不在意,但瓶装水的货主则会拒绝接受这种状况,最终,船公司被迫对这两种货物分别收取不同的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