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必丹制度,西方殖民者在马六甲、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地对不同种族(华人、印度人、阿拉伯人等)社会集团实行的“分而治之”的管理制度。其中以华人甲必丹制度最为重要。16世纪葡萄牙在马六甲王国首创此制。17世纪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荷兰在印度尼西亚亦采用之,任命有影响的华人富商、大地主为甲必丹(Kapitan,原意为“首领、船长、队长”,华人俗称“甲大”),其职务是:为荷兰供应物资(即充当买办),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华侨一般的法律事务等,重大事务则须请示殖民当局。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末叶荷兰在马六甲,19世纪英国在马来亚、西班牙在菲律宾亦实行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