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伙制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计划向出资人募集资金,并以信托产品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合伙制企业,而阳光私募基金团队则作为普通合伙人(GP)或者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决策,并按条款约定收取相应管理费和利润分红的私募组织形式。由于有限合伙企业较好地解决了信托账户接近枯竭的现状,这种模式的阳光私募取得了快速发展。在“有限合伙制信托投资基金”中,私募投资机构是主要的操作者,投资顾问提供投资经验作为智囊,而信托可以保障投资者集合资金的独立性,可以保证被用于合同约定的投资项目(比如只能参与二级市场定向增发),这样就规避了私募机构拿客户的资金违规操作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