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党地位,组织原则和作用要受到《宪法》以及一种专门政党法(《基本法》第21条和1967年7月24日通过的《政党法》)制约。德国《政党法》自1967年7月24日颁布实施以来,根据国内政治活动新变化而多次修改,最后一次修改于2002年6月28日。与最初文本相比照,现行《政党法》也是41条,但增设了一章:“对不真是报告采取的程序及处罚措施”,补充规定了31a和和第31b条,并插入作为第六章。总条数不变,但在关于政党的财务报告,资金捐赠,财务检查以及相应的处罚方面作了相当详细的补充,构成了《政党法》内容最多的一部分。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就政党进行单独立法的国家,这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