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换劳动制,又称“农民轮换工制度”。是指我国在矿山企业以及交通、铁路部门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部分职工中实行的一种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可以从农村招收农民进企业做工,在工作期间为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待遇,但农民身份不变,户口粮食关系不转,期满返回农村。企业另从农村招进职工,定期进行轮换。在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有较长的历史。在中华民国时期,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债篇第482条规定"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都对劳动合同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