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条例是规范香港认可机构及其行为的法律,是香港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香港银行业的发展开始于19世纪中期。对银行业的依法管理,则开始于1948年。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管理,港英政府立法局于1948年通过并施行了香港历史上第一个银行业条例。当时条例只有14条,对银行的定义、申请银行牌照和对银行监管等事项作出规定。20世纪60年代初期,香港发生了数起银行倒闭和被挤提事件。港英政府对1948年的 《银行业条例》进行了三年的检讨,并于1964年通过了新的 《银行业条例》。修订后 《条例》对银行最低资本金、最低流动资产比率、银行对个人或公司及对该行董事和职员的放款限制、银行对股票和地产的投资限制、银行向银监处呈报财务资料制度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