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对民族自决权,曾有过不同解释。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首先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者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在现代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