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追索权是指由发起人直接为证券化资产的损失提供全部或部分担保,SPV可以在原始债务人发生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偿付义务时行使追索权。这是一种较为简单和直接的信用增级方式,但由于发起人的资产转让行为须满足“真实的销售”的要求,所以这一信用增级方式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应用并不普遍。对发起人的直接追索权,是指如果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发起人同意向买方担保偿还某些金融资产,或者把一定的确定为违约的金融资产从买方手中购回。在实务中,可执行直接追索权的金融资产通常是某种形式的“违约应收款”,具体包括:已经超过合同到期日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财务状况已经恶化(如处于支付不能状态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已被发起人从自己的记录中去掉的金融资产;债务人同时是其他违约应收款合同的债务人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