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费收入是指明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分保合同条款规定向分出分保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收入;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业务数据的间接性、滞后性和不完整性。由于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出人提供账单的滞后性,使再保险接受人在满足分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当期,通常无法及时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实际账单。因此,在我国会计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和相关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当期分保费收入进行专业、合理的预估,并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为确保再保险接受人在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的相同期间内确认分保费收入,接受人应当建立预估方法或模型,对分保费收入的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同时,接受人需要进一步根据预估的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